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食品安全法》及新《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后,食品“QS”标志取消,食品包装上标注由字母“SC”加上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有效期为止,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生产者也可以申请提前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原存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2018年10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和标签及“QS”标志。